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设工地是指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者待建场地。本条例所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各类工程施工,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