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地管理清单,并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