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