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参与境外组织和个人非法传教的;(二)非法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的;(三)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擅自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