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
(二)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三)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