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六十九条有效外国人在本省境内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在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外国人在寺观教堂或者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