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宗教教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收回。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