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

(二)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账务、资产、会计制度;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制度。

不具备财务管理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财务、资产监督检查和审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