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六十五条有效本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同外国人进行友好交往和宗教学术交流,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参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传教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