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管理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