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用品、图书等固定资产实物和资料数量等情况制定保护计划及措施,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建档,定期盘点清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其管理、使用的其他房屋、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后,可以依法开展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