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宗教名义进行广告活动、市场营销等商业宣传,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