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出版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