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出版物第五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出具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