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出版物第五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