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有效省内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活动举办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三十日内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