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五条有效跨市(州)、县(市、区)举行,并且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