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有效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参加人数超过一定规模、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宗教活动,由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作出批准决定的,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