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三条有效集体宗教活动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