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