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四十一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