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四十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公告:(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被宗教团体取消、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二)违反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及有关制度,被宗教团体取消、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三)自动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四)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