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推荐、全省性宗教团体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进入宗教院校培养,也可以进入依法举办的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接受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