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入驻或者迁离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