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入驻或者迁离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