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团体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备案后,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批准和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