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五条有效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指定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前,应当征求宗教团体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告、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校等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