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