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