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