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申请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