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二)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内外环境相协调;(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消防、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且不带商业投资性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