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内外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消防、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且不带商业投资性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