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内外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消防、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且不带商业投资性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