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按照关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异地重建后的宗教活动场所原址,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依法处理。景区内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及景区管理组织的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