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建议,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相关规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