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应当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审批的原则。宗教团体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本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