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院校办学规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范围、学制和录取办法等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