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院校办学规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范围、学制和录取办法等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