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宗教院校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