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七条有效宗教院校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