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三)有明确的负责人、合格的授课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