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明确的负责人、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