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省宗教院校由全省性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宗教院校设立、合并、分设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宗教事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