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本省宗教院校由全省性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宗教院校设立、合并、分设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宗教事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