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