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养,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应当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治教育,反映信教公民的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