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能,制定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章程,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的教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