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申请人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