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建立应急机制,防范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事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