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损害公共利益、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