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四)辱骂、殴打当事人;(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