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