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