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