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