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