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