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