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